- 索引號: 113701000041888052/2025-00094 組配分類: 公示公告
- 成文日期: 2025-06-20 發布日期: 2025-06-20
- 發布機構: 402永利集團
- 標題: 402永利集團關于印發《濟南市政府采購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的通知
- 發文字號:
濟財采〔2025〕16號
市直各部門、單位,各區縣(功能區)財政局,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規范和促進我市政府采購行政裁決試點工作,及時有效化解政府采購活動中的矛盾糾紛,保障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們制定了《濟南市政府采購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402永利集團
2025年6月20日
濟南市政府采購行政裁決工作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促進我市政府采購行政裁決試點工作,及時有效化解政府采購活動中的矛盾糾紛,保障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以及《濟南市政府采購行政裁決示范點建設實施方案》等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裁決,是指財政部門對質疑供應商已依法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書面質疑后,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法定質疑答復期內作出質疑答復的情形,依法對供應商提出的書面投訴進行處理的活動。
第三條行政裁決按照采購人所屬預算級次,分別由市財政部門和區縣財政部門組織實施。市與區縣聯合政府采購項目的行政裁決,由市財政部門負責實施;跨區縣聯合政府采購項目的行政裁決,由采購文件事先約定的財政部門負責實施,事先未約定的,由最先收到政府采購行政裁決申請的區縣財政部門負責實施。
行政裁決實行“分級受理審理、市級指導”的市與區縣一體化運作模式,在市級層面設立政府采購行政裁決工作小組,對各區縣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案件進行業務指導,形成市、區兩級執法合力。
第四條本規程適用于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業務的受理、調查(書面審查、調查取證、組織質證)、專家審查、調解、決定等各項行政執法活動。
第五條政府采購行政裁決工作小組是負責政府采購行政裁決的承辦部門,具體負責承擔濟南市本級行政裁決的受理、調查(書面審查、調查取證、組織質證)、專家審查、調解、處理決定、送達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政府采購行政裁決風險防控的目標要求是:規范政府采購行政裁決的業務程序與標準,明確行政裁決的管理權限與責任,防范政府采購行政裁決的不作為、亂作為和營私舞弊風險,提高行政裁決的服務效率與效果。
第七條行政裁決工作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公平公正、簡便規范、高效及時的原則。
第二章 受 理
第八條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因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質疑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本規程第三條規定的財政部門提起行政裁決申請。
供應商提起行政裁決申請事項不得超出已質疑事項的范圍,但基于質疑答復內容提出的事項除外。
第九條供應商提起行政裁決申請應當符合下列法定條件:
(一)申請事項屬于本級財政部門監管范圍;
(二)供應商申請的事項已依法進行質疑;
(三)在申請有效期限內提起行政裁決申請;
(四)同一申請事項未經任何財政部門行政裁決處理;
(五)申請人應當是參與所申請裁決項目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潛在供應商已依法獲取其可質疑的采購文件的,可以對該文件提出質疑投訴;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行政裁決申請不符合上述法定條件之一的,不予受理。
第十條申請人應當提交《政府采購行政裁決申請書》和必要的證明材料,并按照被申請人和與行政裁決事項有關的供應商數量提供《政府采購行政裁決申請書》副本。
《政府采購行政裁決申請書》應載明: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通訊地址、郵編、聯系人和聯系電話等;
(二)質疑和質疑答復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具體、明確的申請事項以及與申請事項相關的請求;
(四)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五)提起申請的日期。
行政裁決申請人應當據實署名。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者蓋章,并加蓋公章。
委托代理人進行行政裁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具體權限、期限和相關事項,并由申請人本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應當加蓋公章)。
申請人應對其提交的上述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一條政府采購行政裁決工作小組收到行政裁決申請書后進行審查,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處理:
(一)對于符合本規程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行政裁決申請,應當受理;
(二)對于不符合本規程第九條的,在收到行政裁決申請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出具《政府采購行政裁決不予受理告知書》,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三)對于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行政裁決申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部門提起申請。
(四)對于符合本規程第九條,但不符合第十條規定的行政裁決申請,收到行政裁決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關于限期補正政府采購行政裁決申請材料的通知》,告知申請人補正。補正通知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申請人按照補正期限補正資料后符合規定的,依法受理。未按照補正期限進行補正或者補正后仍然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政府采購行政裁決工作小組在山東政府采購網公布受理行政裁決申請的方式、聯系部門、聯系電話和通訊地址等信息,同時政府采購行政裁決工作小組開通政府采購行政裁決網上受理渠道,線上受理供應商行政裁決申請。
第十三條行政裁決期間符合以下情形的,應暫停采購活動:
(一)采購活動可能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行政裁決申請事項可能會影響評審結果的;
(三)不及時暫停采購活動將給政府采購當事人帶來不可挽回的財產損失的;
(四)不及時暫停采購活動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第十四條決定暫停采購活動的,應當向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出具《暫停政府采購活動通知書》,暫停采購活動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三章 調 查
第十五條政府采購行政裁決工作小組成立執法小組,執法小組至少由2名執法人員與1名律師組成。執法人員負責質證、詢問、調查取證等工作。
第十六條行政裁決申請受理后,執法小組應當在8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采購行政裁決答復通知書》及行政裁決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和其他與行政裁決事項有關的當事人。
第十七條被申請人和其他與行政裁決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裁決答復通知書及行政裁決申請書副本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本級財政部門作出書面說明,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八條應當由申請人承擔舉證責任的行政裁決事項,申請人未提供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行政裁決事項不成立;被申請人未按照行政裁決答復通知書要求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同其放棄說明權利,依法承擔不利后果。
第十九條財政部門處理行政裁決事項原則上以書面審查的方式進行,書面審查不足以查明事實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查證:
(一)向具有公信力的政府部門或其他單位取得相關證明,或者由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檢驗、檢測或者鑒定,相關結論作為投訴處理的依據;
(二)邀請行業專家對專業性較強的行政裁決事項進行論證,專家論證意見作為投訴處理的重要參考;
(三)對當事人進行現場調查取證;
(四)組織各方當事人質證;
(五)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詢問;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條調查取證可以采用書面調查和現場調查的方式。財政部門認為需要現場調查取證的,應當在調查取證前向被調查人送達《調查取證通知書》。調查取證應當至少由兩人以上進行,并填寫《調查取證筆錄》,由調查人、被調查人簽字確認,調查取證中獲取的其他證明材料,一并由個人或者單位予以確認。財政部門認為需要書面調查取證的,應當向被調查人發送《協助調查函》,明確協助調查事項、需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等。
第二十一條財政部門對存在爭議且無法確定的行政裁決事項,可以采取現場或線上遠程質證方式組織質證。
質證應當由兩名裁決人員主持,質證過程應當全程記錄并形成《質證筆錄》,具備條件的,應當采用音像記錄方式進行全程記錄。主持人、當事人以及其他質證參與人應當在《質證筆錄》上簽名、蓋章。其中,主持人在《質證筆錄》尾頁簽字;其他人員應當逐頁簽字、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在《質證筆錄》中加以說明。
當事人或者其他質證參與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的,有權申請補正。
第二十二條執法小組發現違法違規線索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規定,實施行政監督或行政處罰程序。
第四章 調 解
第二十三條建立先調解、后裁決,調解與裁決并行的運行模式,切實有效化解政府采購糾紛,保障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調解:
(一)申請人對有關政府采購法律法規不清楚、理解存在偏差,對政府采購程序不了解等;
(二)申請人對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存在異議,但事實依據不充分;
(三)財政部門已經受理的裁決案件,事實清楚、雙方爭議不大;
(四)相關當事人已就爭議事項進行了糾正;
(五)各方當事人均有明確的調解意向;
(六)其他可以進行調解的裁決。
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強制性規定,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裁決案件不適合進行調解。
第二十五條調解由財政部門主持。財政部門可以通過解釋、建議、輔導、規勸等方式,也可以通過提供事實調查結果、專業鑒定或者法律意見等,推動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第二十六條調解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裁決處理期限內。
調解一般應當在當事人同意調解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調解工作。當事人共同申請延長的,可以適當延長。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調解:
(一)調解期屆滿,未達成一致的;
(二)當事人不愿意繼續調解的;
(三)當事人無正當理由缺席、中途退出或者故意拖延調解的;
(四)需要終止調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經調解達成一致后,申請人應當向財政部門書面申請撤回行政裁決申請,且承諾不以同一事實再向財政部門提出行政裁決或舉報,財政部門相應終止行政裁決處理。申請人以同一事實再向財政部門提起行政裁決申請或舉報的,財政部門不予受理。
第五章 審查和決定
第二十九條行政裁決采用簡易制與合議制相結合的方式。
一般行政裁決案件采用簡易制,由財政部門兩名審理人員組成審理組進行審理。審理組分為主審和副審,主審、副審意見不一致的,以主審意見為準,但副審的不同意見應如實記錄并存檔。
行政裁決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合議制,由兩名審理人員及隨機抽選的裁決專家組成合議組開展評議,形成合議組意見:
(一)采購預算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
(二)投訴事項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或者涉及復雜的法律問題;
(三)投訴事項與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密切相關。
合議組裁決人員人數,必須是單數。合議組成員意見不一致的,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確定合議組意見。合議組成員發表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入筆錄,合議組筆錄由合議組成員簽名或者蓋章。合議情況不得擅自公開。
第三十條案件經審理組審理或合議組評議后,認為案件事實已基本查明,足以據此作出裁決的,應當對調查結論、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形成初步意見,并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書》。
處理行政裁決事項,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以及需要申請人補正材料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行政裁決處理期限內。
前款所稱所需時間,是指財政部門向相關單位、第三方、申請人發出相關文書、補正通知之日至收到相關反饋文書或材料之日。
第三十一條行政裁決處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駁回行政裁決:
(一)受理后發現行政裁決申請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
(二)行政裁決申請事項缺乏事實依據,行政裁決申請事項不成立;
(三)申請人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四)申請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存在明顯疑問,申請人無法證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視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非法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威脅、引誘、欺騙、盜竊、賄賂、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在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偷拍、偷錄等非法的方式方法。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終止行政裁決程序,并作出書面終止裁定送達各方當事人:
(一)當事人撤回行政裁決申請(含視同放棄申請的情形)的;
(二)審理過程中當事人提起仲裁、訴訟的;
(三)依法應當終止裁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申請人對采購文件提起的行政裁決申請事項,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認定行政裁決申請事項成立。經認定成立的行政裁決申請事項不影響采購結果的,繼續開展采購活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采購結果的,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一)未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二)已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但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認定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無效,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三)政府采購合同已經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四)政府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相關當事人可依法提起訴訟,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申請人對采購過程或者采購結果提起的行政裁決申請事項,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認定行政裁決申請事項成立。經認定成立的行政裁決申請事項不影響采購結果的,繼續開展采購活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采購結果的,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一)未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二)已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但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認定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無效。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時,可以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應當要求采購人依法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否則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三)政府采購合同已經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時,可以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應當要求采購人依法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否則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四)政府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相關當事人可依法提起訴訟,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申請人對廢標行為提起的行政裁決申請事項成立的,應當認定廢標行為無效。
第三十五條財政部門應當將《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書》在規定期限之前交郵或直接送達申請人和與行政裁決申請事項有關的當事人,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裁決結果在中國山東政府采購網公告。
第三十六條執法小組在行政裁決決定書作出后的7個工作日內將案卷資料進行編號,整理卷宗資料,及時、妥善、完整地保存所有的書面材料。
第三十七條政府采購行政裁決工作小組應當建立投訴責任追究制度,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行政裁決處理職責中違反本辦法規定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本規程由402永利集團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